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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这场通报会为你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4-10-10 11:04:26 打印 字号: | |


老人名为诉赡养费,实为请求精神赡养,如何保障老人的精神赡养权益?老人赠与继子女房产后,继子女怠于赡养,如何保障老人的撤销赠与权益?子女主张继承分割老人房屋的,如一方老人仍在世,如何保障在世老人的居住权益?

为营造敬老、孝老、助老的和谐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0月9日,北京三中院召开“‘老有所养 安享晚年’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三中院近年来审理的涉赡养老人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和案件特点、三中院相关工作机制,并通报典型案例。

“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是指与赡养、扶助、保护老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老年人整体法律意识增强,涉赡养老人维权案件类型丰富,新类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2020年以来,三中院共审理相关案件1428件。这些案件涉及家庭重大财产利益与情感,因家庭矛盾时间长、家庭内部协调机制失灵等原因,调解难度较大,与此同时,案件源于家庭生活,当事人多通过口头方式协商或者不注重保存证据,案件事实查明难度较大。

针对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特点,北京三中院不仅注重打造家事审判“和”品牌,建立家事案件审判全程柔性调解、心理疏导贯彻始终的良性工作机制,“督促履行告知义务”工作机制等,还健全助老爱老的诉讼服务制度,对愿意通过线上参与庭审的老年人提供在线诉讼指导和服务,对身体残疾、交通不便等诉讼有困难的老年当事人,到其住所地开庭审理、化解矛盾,坚持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为更好帮助老人及其亲属、有关机构维护老年人权益,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荆在通报会上发出提示,倡议子女应尊重父母对于赡养方式的选择意愿,对父母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并重,建议老人应增强法律意识,谨慎处置个人大额财产,提示老年人可以了解意定监护,在必要时请求有关政府部门帮助,在自己意识清楚之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个人或单位担任监护人。

通报会上,三中院民二庭法官张清波还通报了六起典型案例。“老人名为诉赡养费,实为请求精神赡养”一案提示子女对于老人的赡养不应仅仅“给钱了事”,更多应关注老人的内心需求;“老人赠与继子女房产后,继子女怠于赡养”一案表明,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如受赠子女不履行扶养义务,老人可根据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况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子女主张继承分割老人房屋的,一方老人仍在世”一案采取设立居住权等方式保障老年人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益,避免财产分割结果影响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下一步,北京三中院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学笃信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完善保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机制,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增进老年人福祉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张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