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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睿案例库 | 我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我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吗?
  发布时间:2024-10-29 15:20:34 打印 字号: | |


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多项条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为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加高效、规范的法律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对新旧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新法施行后,北京三中院依法适用该规定,援引新《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条款审结案件。

  案情简介  

某担保公司系某保险公司持股8.7958%的股东。2022年4月2日某担保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发送《查阅账簿申请书》,申请某保险公司提供2006-2010年期间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项下的往来明细及所涉全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内部合规审批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等材料供其查阅。某保险公司未向某担保公司提供上述材料,故某担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六)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本案某担保公司行使知情权系其作为某保险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范围的变化,并不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故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某担保公司作为持股超过百分之三的股东,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对某保险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行使股东知情权。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支持某担保公司要求查阅某保险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的重要权利,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新《公司法》进一步拓宽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1.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三会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基本资料,在允许查阅的基础上,允许股东进行复制;2.增加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同时对股东范围作出限定,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行使上述权利,如公司章程对于持股比例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3.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范围扩大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公司法》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时亦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体现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维护。新《公司法》于案件二审审理期间施行,二审法院适用新《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及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主张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立足于新规的立法目的,切实保障了股东权益,彰显了法治在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上的重要力量。



 
责任编辑:张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