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作风,近日,三中院审监庭携手东湖街道,依托“庭-站多元解纷普法驿站”开展普法宣传及现场答疑,审监庭副庭长陈恒、法官助理詹晓莉、王超华、刘铠溪、隋紫浩等走进社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来自14个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行业优秀代表,共计5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动现场,法官助理詹晓莉以“民法典之婚姻继承篇”为主题,介绍了民法典中婚姻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继承基本原则、遗嘱形式认定、婚姻财产分割等方面进行重点讲解,通过法院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以法院调解案件为例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
讲授结束后,审监庭干警与社区居民进行互动交流,为群众们现场提出的婚姻继承法律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大家纷纷表示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加强民法典等法律知识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今后,三中院审监庭、东湖街道司法所将依托普法驿站,持续开展“订单式”普法活动,送法上门,以案释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为和谐社区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